黄骅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裕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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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22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骅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裕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黄骅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裕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殊程序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22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案外人):张健,男,1979年8月6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农场大郭庄村61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79××××××××。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黄骅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草堂村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A2WHP71。法定代表人:郭志青,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浩宇,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雨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被保全人):河北裕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王庄乡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4MA08H8K575。法定代表人:王立巧,执行董事。申请保全人黄骅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河北裕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冀0983执保82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裕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325642.5元。变更保全申请人(案外人)张健于2021年9月6日自愿为被申请人(被保全人)河北裕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黄骅市人民法院交纳反担保金2325642.5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解除对河北裕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5642.5元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案外人)张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案外人)张健交纳于黄骅市人民法院的反担保金2325642.5元,期限为十二个月。二、解除对被保全人被申请人河北裕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5642.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安欣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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