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9001执10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9001执1045号案件名称
赵建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赵建波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9001执1045号被执行人:赵建波,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赵建波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9001刑初5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赵建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4100元予以追缴。因赵建波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赵建波名下有银行存款843.02元,已经进行冻结。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有71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关于赵建波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赵建波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牛延强审判员 高庆忠审判员 赵 攀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于欣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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