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俊恕滥伐林木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311刑初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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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11刑初69号案件名称
白俊恕滥伐林木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白俊恕案件缘由
滥伐林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11刑初69号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被告白俊恕,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2021年6月3日、2021年6月18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监视居住。辩护人白荣,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鞍山市千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刑诉[2021]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俊恕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鲁晓黎、检察官助理王国龙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官崔壬、书记员徐赫出庭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白俊恕及其辩护人白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白俊恕于2019年3月,在取得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狍子沟蚕场设计批复后,未按设计批复进行采伐,任意采伐其本人所有的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旺蚕场处林木5.99亩,其中商品林1.03亩,公益林4.96亩。经辽宁铭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龙潭镇张堡村张某大旺蚕场林木被砍伐5.99亩,其中商品林1.03亩,公益林4.96亩,采伐林木总蓄积为22.1151立方米。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俊恕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被告白俊恕滥伐林木的行为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破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白俊恕的上述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已于2021年6月17日以岫检刑诉[2021]156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白俊恕于2022年12月31日前,按工程概算报告要求补植树木,并通过林业部门验收。如被告白俊恕在2022年12月31日前未恢复森林植被或恢复的植被未被林业部门验收,则承担被毁坏林地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28689元。2、判令被告白俊恕承担植被恢复工程概算费用人民币1721元。被告人白俊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无异议。辩护人白荣的辩论意见为:被告人白俊恕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白俊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俊恕于2019年3月,在取得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狍子沟蚕场设计批复后,未按设计批复进行采伐,任意采伐其本人所有的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旺蚕场处林木5.99亩,其中商品林1.03亩,公益林4.96亩。经辽宁铭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龙潭镇张堡村张某大旺蚕场林木被砍伐5.99亩,其中商品林1.03亩,公益林4.96亩,采伐林木总蓄积为22.1151立方米。再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被告白俊恕滥伐林木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于2021年6月24日就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情况刊发公告,公告期内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经沈阳嘉森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概算,本案补种树木工程费用概算资金为28689.08元。另查,被告白俊恕已缴纳植被恢复工程概算费用人民币172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白俊恕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白俊恕的供述,证人潘某、凌某、王某1、纪某、戚某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森林资源资产鉴定意见书,采伐更新许可证,张堡村委会证明,公告,直接工程费用概算报告,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俊恕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白俊恕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论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所在社区同意监管,根据被告人白俊恕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并予以缓刑考验。被告人白俊恕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环境,造成生态损失,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其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俊恕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白俊恕于2022年12月31日前,按工程概算报告要求补植树木,并通过林业部门验收。如被告白俊恕在2022年12月31日前未恢复森林植被或恢复的植被未被林业部门验收,则承担被毁坏林地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28689元。三、被告白俊恕承担植被恢复工程概算费用人民币1721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刁向怡审 判 员 常旭光审 判 员 沈 睿人民陪审员 李 影人民陪审员 杨振菊人民陪审员 杨 录人民陪审员 马素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毛家微书 记 员 王 青速 录 员 王 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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