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来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4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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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4937号案件名称
李某、来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某;来某;姜某;刘某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4937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1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被告一:来某,男,汉族,1958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被告二:姜某,男,汉族,1937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被告三:刘某,女,汉族,1937年7月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来某、姜某、刘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自行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刘冬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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