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土门支行、姚晓霞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9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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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9362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土门支行、姚晓霞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土门支行;姚晓霞;姚文仪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9362号原告:姚晓霞,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姚文仪,男,192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霞,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系姚文仪之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土门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牛文革,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莹,女,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姚晓霞、姚文仪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土门支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姚晓霞、姚文仪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晓霞、姚文仪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晓霞、姚文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姚晓霞、姚文仪负担174.5元。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种文康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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