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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与王福林罚金执行裁定书(2021)渝0109执32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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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执328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与王福林罚金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王福林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9执32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9009297920Y。法定代表人:吴佳斌,院长。被执行人:王福林,男,汉族,1979年11月07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关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王福林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9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05月17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福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相关财产情况。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王福林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财产性权益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因被执行人王福林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的强制措施。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渝0109执32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甘  玲审  判  员  陈  琼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龚方海书 记 员  何巨玲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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