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会强、崔焕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22民初18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民初1883号案件名称
李会强、崔焕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会强;崔焕平;吴君;李建华;城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722民初1883号原告:城固县某某某某某某联社,地址:城固县博望镇汉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永生,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系该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系该社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被告:吴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系李某某之妻。 被告:李某甲,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崔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系李某甲之妻。原告城固县某某某某某某联社与被告李某某、吴某、李某甲、崔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固县某某某某某某联社委托代理人张某、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吴某、李某甲、崔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城固县某某某某某某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借款人李某某、吴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实际偿还之日前的利息(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为62402.7元,借款期内按月息9.3‰计算,逾期至实际偿还之日按月息13.95‰计算)二、由担保人李某甲、崔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9月18日,借款人李某某、吴某在原告城固县某某某某某某联社五郎庙分社以投资经营承包建筑工程为用途,借款一笔20万元,期限三年,2019年9月17日到期,借款月利率9.3‰,逾期利息上浮50%,按季结息,到期还本。该笔贷款由李某甲、崔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现下欠本金20万元,止2020年12月31日下欠利息62402.70元,合计262402.7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至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借款本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及本案的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目的如下:1、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担保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证明被告身份情况。 3、借款申请、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借款事实确认书,证明被告借款情况。4、担保合同、承诺书,证明担保情况。5、利息清单,证明利息计算方法。被告李某某、吴某、李某甲、崔某某未出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通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能够证实借款的真实性,担保责任的真实性。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8日,借款人李某某、吴某在原告城固县某某某某某某联社五郎庙分社以投资经营承包建筑工程为用途,借款一笔20万元,期限三年,2019年9月17日到期,借款月利率9.3‰,逾期利息上浮50%,按季结息,到期还本。该笔贷款由李某甲、崔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现下欠本金20万元,止2021年8月26日下欠利息77189.70元,本息合计277189.7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故此,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某某、吴某偿还原告城固县某某某某某某联社借款本息合计277189.70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8月26日,后期产生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由被告李某甲、崔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后期产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236元,减半收取计261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宝义 二0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馨蔚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