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萍、马宏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6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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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6883号案件名称
邹萍、马宏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邹萍;马宏伟;张仁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6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萍,女,197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英,上海君澜(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上海君澜(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宏伟,女,196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莹,辽宁华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仁阁,男,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英,上海君澜(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上海君澜(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邹萍因与被上诉人马宏伟、原审被告张仁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3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邹萍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其上诉请求。本院认为,邹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638元,减半收取2819元,由上诉人邹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颖审判员 司玉峰审判员 刘丽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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