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运海与彭云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财保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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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5财保151号案件名称
钟运海与彭云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钟运海;彭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渝 0235财保151号申请人:钟运海,男,汉族,1993年10月29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彭云,男,汉族,1990年09月26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申请人钟运海与被申请人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渝0235执保22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彭云名下的房屋。因双方已达成调解,现申请人钟运海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运海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刘 放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助 理 董昌魏 书 记 员 涂雪娇-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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