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香、胡显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522民初2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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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22民初2543号案件名称
马文香、胡显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含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马文香;胡显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22民初2543号原告:马文香,女,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显文,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原告马文香与被告胡显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文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香的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文香负担。审 判 长 闻玉龙人民陪审员 施 川人民陪审员 孙厚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朱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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