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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香、胡显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522民初2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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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522民初2543号
  • 案件名称

    马文香、胡显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含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马文香;胡显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22民初2543号原告:马文香,女,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显文,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原告马文香与被告胡显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文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香的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文香负担。审 判 长  闻玉龙人民陪审员  施 川人民陪审员  孙厚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朱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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