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洪伍、阜新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民终14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9民终1461号案件名称
姜洪伍、阜新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姜洪伍;阜新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关铁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民终146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姜洪伍,男,1973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阜新市细河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阜新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5号。负责人:冯立全,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琪,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项男,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关铁才,男,1956年11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阜蒙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开发区西苑街道迎宾大街中段西侧。负责人:刘丽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英,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姜洪伍因与被上诉人阜新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关铁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21)辽0903民初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洪伍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洪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洪伍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姜洪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淑杰审判员 朱有明审判员 苑明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元宝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0704执885号 下一篇 周防震、范文波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2执35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