旦增伟色与扎西杰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0102民初35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藏0102民初3587号案件名称
旦增伟色与扎西杰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拉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旦增伟色;扎西杰参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02民初3587号原告:旦增伟色,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藏族,拉萨市林周县人,经商,现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加央旦增,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藏族,教师,现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被告:扎西杰参,男,1986年7月8日出生,藏族,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旦增伟色与被告扎西杰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旦增伟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旦增伟色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旦增伟色负担。 审判员 刘献屿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次白书记员 扎巴桑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佰年、张鹏与宋志玲继承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2021)黑0223执保129号 下一篇 郑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4执20015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