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柄霖、张润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02民初34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民初3439号
  • 案件名称

    赵柄霖、张润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焦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赵柄霖;张润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02民初3439号原告:赵柄霖,男,汉族,1995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张润芳(曾用名张芳),女,汉族,1989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原告赵柄霖与被告张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按照原告赵柄霖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以及经本院调查走访,本院均无法向被告张润芳直接或者留置方式送达诉状及应诉材料,需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张润芳进行送达,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日向原告赵柄霖书面告知其需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378元,但原告赵柄霖未按规定时间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故本案应当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柄霖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计189元,由原告赵柄霖负担。审判长  郑连生审判员  苗晓霞审判员  李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雨宁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