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81执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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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执1919号案件名称
胡某某、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胡某某;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81执1919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性,1962年04月2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被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胡某某与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681执19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必瑞审判员 李太杰审判员 白 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森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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