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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81执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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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执1919号
  • 案件名称

    胡某某、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项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胡某某;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81执1919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性,1962年04月2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被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胡某某与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681执19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必瑞审判员  李太杰审判员  白 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森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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