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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毅文、杨静豪等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9执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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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9执445号
  • 案件名称

    许毅文、杨静豪等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陆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许毅文;杨静豪;冯天助;杨雨;毛国锋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9执445号被执行人:许毅文,男,汉族。被执行人:杨静豪,男,汉族。被执行人:冯天助,曾用名冯庆来,男,汉族。被执行人:杨雨,男,汉族。被执行人:毛国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许毅文、毛国锋、冯天助、杨静豪、杨雨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许毅文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许毅文名下的中华牌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创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毛银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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