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1执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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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执583号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琳;黑忠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21执583号黑忠、刘琳:本院申请执行黑忠与刘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21民初6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琳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黑忠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琳支付申请执行人黑忠货款4000元,被执行人刘琳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琳于2021年8月27日向我院执行款专户交入案件款4075元,我院于2021年9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黑忠支付案件款4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黑忠自愿放弃,不再追偿。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申请费5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刘琳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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