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佟威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2执恢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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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恢29号案件名称
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佟威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佟威;曲树臣;于海勇;杨振娥;孙永斌;王俊英;于明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2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启运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卫东,系该银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德强,系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佟威,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无职业。被执行人:曲树臣,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无职业。被执行人:于海勇,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无职业。被执行人:杨振娥,女,1960年11月16日出生,满族,组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无职业。被执行人:孙永斌,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无职业。被执行人:王俊英,女,1964年9月1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无职业。被执行人:于明熙,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无职业。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佟威、曲树臣、于海勇、杨振娥、孙永斌、王俊英、于明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42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00000.00元,本案执行费14400.00元。本院已向佟威、曲树臣等七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起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20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但佟威、曲树臣等七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于明熙名下坐落于新宾满族自治县苇子峪镇开发3号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7070100188号,面积362.54平方米)及被执行人孙永斌所有的位于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镇区供电所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7090100248号,面积561平方米)商用住房,并委托辽宁博元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两处房产进行评估作价,于明熙房产评估价值为76.4959万元,孙永斌房产评估价值为115.1454万元。经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于明熙房产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72.6711万元,孙永斌房产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110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接收该两处房产。对于剩余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佟威、曲树臣等七名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同意七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剩余部分欠款的本金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辽042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利国执行员 马 强执行员 徐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云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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