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等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初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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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7民初956号案件名称
安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等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垣曲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安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王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初956号原告:安某,住垣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系原告妻子),住垣曲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经理。 被告:王某,住垣曲县。 原告安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安某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自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媛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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