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兵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6执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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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6执958号案件名称
李卫兵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卫兵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6执958号被执行人:李卫兵,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卫兵罚金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726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李卫兵缴纳罚金2000元。因李卫兵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施措:一、2021年6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4日、2021年7月12日、2021年7月3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1.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等信息。三、2021年6月4日日本院向延津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四、2021年7月5日,本院电话询问了被执行人李卫兵,被执行人表示愿意交纳罚金,但因身体不好,一直在住院,现在生活困难需要长期履行。五、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2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2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刑判项应当予以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726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卫兵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行异议。审判长 耿 立审判员 原 杨审判员 李绍简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原子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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