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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华、邓祥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3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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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3091号
  • 案件名称

    陈立华、邓祥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冈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陈立华;邓祥恒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3091号原告:陈立华,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被告:邓祥恒,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原告陈立华与被告邓祥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陈立华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祥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华撤回对被告邓祥恒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立华负担。审 判 员  喻 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屈叶乐代理书记员  彭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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