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祯祥与北京龙湾国际露营公园有限公司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40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民申4050号案件名称
国祯祥与北京龙湾国际露营公园有限公司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国祯祥;北京龙湾国际露营公园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区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上磨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40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祯祥,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北京龙湾国际露营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755室。法定代表人:张凤臣,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上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上磨村。负责人:訾景成,村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延庆区延庆园林局,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城隍庙街4号。法定代表人:徐志中,局长。再审申请人国祯祥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龙湾国际露营公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湾露营公司)、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上磨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延庆区园林绿化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3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国祯祥申请再审称,二审期间,土地的占有情况由龙湾露营公司变更到出租方北京市延庆县旧县镇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旧县联合社),但并不能改变因龙湾露营公司违法变更土地用途,将土地硬化,导致土地不能进行耕种的事实,更不能免除龙湾露营公司将土地恢复到可耕种状态的责任。二审判决免除龙湾露营公司将土地恢复达到耕种的责任,缺乏证据证明。综上,国祯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2020年6月12日,龙湾露营公司与旧县联合社签订《土地移交协议》,双方就2013年5月3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所涉2700亩土地进行返还交接。国祯祥在二审中确认,其主张返还的土地在龙湾国际露营公园里,龙湾露营公司确认其租赁的2700亩土地全部用于龙湾国际露营公园,龙湾国际露营公园没有其他土地。现因龙湾露营公司已不占有国祯祥所主张的土地,故国祯祥要求龙湾露营公司返还土地已经不具有事实基础,二审法院基于二审中新发生的事实依法予以改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国祯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国祯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洋审 判 员 张雅政审 判 员 苏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董殿超书 记 员 李涵乔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