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卫军、刘学鹏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5执恢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505执恢72号案件名称
刘卫军、刘学鹏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卫军;刘学鹏;崔文兵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5执恢72号被执行人刘卫军,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执行人刘学鹏,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执行人崔文兵,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刘卫军、刘学鹏、崔文兵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20)豫0505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人刘卫军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34年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学鹏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34年10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崔文兵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33年4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恢复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021年6月9日、2021年7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被执行人刘卫军于河南省新乡监狱刑罚科服刑,被执行人刘学鹏于河南省人平原监狱刑罚科服刑,被执行人崔文兵于河南省豫北监狱刑罚科服刑。向安阳市不动产档案馆、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封被执行人刘卫军(共有人刘翠平)名下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户,查封期限为三年,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房产公积金财产信息。四、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905000元,尚余905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海新审判员 闫玮玮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仝雪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速进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1004民初1245号 下一篇 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伟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5行审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