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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明、王红亮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6执1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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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6执1274号
  • 案件名称

    王德明、王红亮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德明;王红亮;崔来新;李法军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6执1274号被执行人:王德明,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被执行人:王红亮,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被执行人:崔来新,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被执行人:李法军,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德明、王红亮、崔来新、李法军罚金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26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王德明缴纳罚金30000元,王红亮交纳罚金30000元、崔来新缴纳罚金10000元,李法军缴纳罚金23000元。因王德明、王红亮、崔来新、李法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施措:一、2021年6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8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8月2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1.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2、2021年9月2日扣划被执行人李法军名下存款427.27元,已缴纳罚金。3、2021年9月2日扣划被执行人王德明名下存款1532.95元,已缴纳罚金。4、2021年9月2日扣划被执行人王红亮名下存款401.24元,已缴纳罚金。5、2021年8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崔来新名下豫G×××××号车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三、2021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和延津县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四、2021年7月9日,本院电话联系到了被执行人王德明,被执行人表示愿意交纳罚金,因家中经济状况差,现在生活困难,暂没有能力履行义务,并提供了居住地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五2021年9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93000元,实际执行到位2361.46元,尚余90638.54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刑判项应当予以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26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书中王德明、王红亮、崔来新、李法军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德明、王红亮、崔来新、李法军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行异议。审判长 耿 立审判员 原 杨审判员 李绍简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原子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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