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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任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7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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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7110号
  • 案件名称

    顾某、任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顾某;任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7110号原告:顾某,女,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任某,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辽宁省盖州市,现住普兰店区。原告顾某与被告任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受理。原告顾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顾某因其个人原因不愿继续诉讼程序而申请撤诉的,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顾某负担。审 判 员 姜蕴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珏书 记 员 倪 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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