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任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7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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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7110号案件名称
顾某、任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顾某;任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7110号原告:顾某,女,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任某,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辽宁省盖州市,现住普兰店区。原告顾某与被告任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受理。原告顾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顾某因其个人原因不愿继续诉讼程序而申请撤诉的,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顾某负担。审 判 员 姜蕴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珏书 记 员 倪 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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