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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梅、邹营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229民初1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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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229民初1422号
  • 案件名称

    黄永梅、邹营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翁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黄永梅;邹营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229民初1422号原告:黄永梅,女,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被告:邹营营,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梅诉被告邹营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梅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永梅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永梅负担。审 判 员 刘旺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栩瑛书 记 员 雷 蕾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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