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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凤喜、冷鑫等冷凤英、冷凤仙、某人民政府行政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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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执920号
  • 案件名称

    冷凤喜、冷鑫等冷凤英、冷凤仙、某人民政府行政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冷凤喜;冷鑫;冷凤英;冷凤仙;某人民政府
  • 案件缘由

    行政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920号申请执行人:冷凤喜,女,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毛纺厂退休职工,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8号11号楼1单元101室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冷鑫,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水磨沟路3号16栋1单元502室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冷凤英,女,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一中学退休教师,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春风巷31号1号楼304室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冷凤仙,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天山路67号院13号5号楼1单元702室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某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冷凤喜、冷鑫、冷风英、冷凤仙与被执行人某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行赔终24号行政赔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冷凤喜、冷鑫、冷风英、冷凤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人民政府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286552.8元(其中执行标的282416.8元、案件执行费4136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人民政府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某人民政府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艾比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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