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代中启返还原物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再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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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民再46号案件名称
戴某、代中启返还原物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戴某;代中启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再4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戴某,男,200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蒙城县。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代中启,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再审申请人戴某因与被申请人代中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皖1622民初73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戴某于2021年9月8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戴某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戴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 鹏人民陪审员 刘巧红人民陪审员 楚明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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