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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静、袁军等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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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72号
  • 案件名称

    韩静、袁军等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韩静;袁军;王其燕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殊程序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7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韩静,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枝,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袁军,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被申请人:王其燕,女,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申请人韩静与被申请人袁军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的(2021)冀0983执保545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袁军、王其燕的银行存款314523元,期限为十二个月。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韩静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韩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军、王其燕的银行存款314523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家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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