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超光、黄洁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1执3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21执359号
  • 案件名称

    李超光、黄洁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超光;黄洁奎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1执359号申请执行人李超光,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黄洁奎,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超光与被执行人黄洁奎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921民初87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洁奎应支付抚养费16500元(2020年5月份至2021年3月份)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报告财产;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人寿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930.91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2021年9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该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1930.91元,未执行标的额14569.09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48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了划拨的款项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敦桑审 判 员  陈业锋代理审判员  李宏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林业锋书 记 员  李兆倬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