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未央正泰医院、张振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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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1093号案件名称
西安未央正泰医院、张振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西安未央正泰医院;张振文案件缘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1093号 原告:张振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嘉浩,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未央正泰医院。住所地: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梁战武。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爱莲,院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子,医院医生。原告张振文与被告西安未央正泰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张振文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田晓艳 、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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