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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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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351号
  • 案件名称

    陕西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沁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351号原告:罗沁,女,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缨北路69号2-5号胡家庙军队干休所。被告:陕西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房。法定代表人:王建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娇,该公司员工。原告罗沁与被告陕西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登记立案。收到该案后,本院依法传唤双方到庭进行案件调查、调解,经查原告起诉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原告罗沁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沁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沁负担。审   判   员     岳宪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李昱娇书   记   员     赵  莹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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