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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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351号案件名称
陕西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陕西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沁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351号原告:罗沁,女,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缨北路69号2-5号胡家庙军队干休所。被告:陕西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房。法定代表人:王建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娇,该公司员工。原告罗沁与被告陕西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登记立案。收到该案后,本院依法传唤双方到庭进行案件调查、调解,经查原告起诉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原告罗沁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沁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沁负担。审 判 员 岳宪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李昱娇书 记 员 赵 莹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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