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紫睿与张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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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1929号案件名称
罗紫睿与张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罗紫睿;张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1929号原告罗紫睿,男,199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X。委托代理人:高少博,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伦,男,199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XX。委托代理人:张宏文,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XX。原告罗紫睿诉被告张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军人民陪审员 郑红四人民陪审员 易大水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小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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