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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马文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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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45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马文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马文祥;余嘉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4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朝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791316190U。负责人:张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家浩,广西桂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清,女,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马文祥,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余嘉丽,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文祥、余嘉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文祥、余嘉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马文祥、余嘉丽偿还借款本金321192.28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另计)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2)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对马文祥名下位于平南县(华鹏国际二期09幢G103203号)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平南房权证平南字第**]一套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负担案件受理费6442元、申请执行费4946元及律师代理费15237元。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马文祥名下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本院依法以(2020)桂0821执15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马文祥名下位于平南县(华鹏国际二期09幢G103203号)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平南房房权证平南字第**一套,于2021年3月31日以(2021)桂0821执4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上述房屋,并于2021年5月30日至2021年5月31日进行第一次司法网络拍卖,最终以520000元的价格成交。扣除本案执行费4946元、房屋过户税费15600元、辅助拍卖费2080元,再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366021.84元(含受理费6442元、律师费15237元),上述款项均已发放完毕,剩余款项131352.16元暂不发放。2021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思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侯家栋书 记 员 徐汉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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