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超萍、黄俊娟行纪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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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保1573号案件名称
梁超萍、黄俊娟行纪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梁超萍;黄俊娟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08执保1573号梁超萍、黄俊娟:关于申请人梁超萍与被申请人黄俊娟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41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冻结梁超萍名下银行(北部湾)存款124630元,实际冻结12463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3日至2022年9月3日止;2021年9月3日解除梁超萍名下银行(中国银行、招行、邮政、微信账户)存款124630元的冻结;解除梁超萍名下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88号嘉园小区不动产权的查封。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桂0108民初41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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