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莹、怀化市大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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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144号案件名称
蒋莹、怀化市大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蒋莹;怀化市大汉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144号原告:蒋莹,女,苗族,1989年9月1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被告:怀化市大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紫东路大汉龙城兴龙府8号楼2层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68581845N。法定代表人:邹明,系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蒋莹与被告怀化市大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蒋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莹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欧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何晶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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