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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恭城县恭城镇顺成酒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02执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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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02执87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恭城县恭城镇顺成酒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桂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恭城县恭城镇顺成酒店;周盛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02执875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898857544C。法定代表人:丁卫杰,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恭城县恭城镇顺成酒店,住所,住所地:恭城县恭城镇恭沙路号:450332600143930。经营者:周盛福。被执行人周盛福,男,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02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周盛福、恭城县恭城镇顺成酒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02执8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 戈审判员 秦好成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温 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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