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恭城县恭城镇顺成酒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02执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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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02执875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恭城县恭城镇顺成酒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恭城县恭城镇顺成酒店;周盛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02执875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898857544C。法定代表人:丁卫杰,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恭城县恭城镇顺成酒店,住所,住所地:恭城县恭城镇恭沙路号:450332600143930。经营者:周盛福。被执行人周盛福,男,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02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周盛福、恭城县恭城镇顺成酒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02执8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 戈审判员 秦好成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温 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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