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蓉与重庆招商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3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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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3669号案件名称
李国蓉与重庆招商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国蓉;重庆招商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3669号 原告:李国蓉,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招商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宝鸿大道8号(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综合服务大楼B栋)B201-4-00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TFGB89。法定代表人:赵方,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李国蓉与被告重庆招商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李国蓉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蓉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蓉负担。 审 判 员 李学刚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江兰-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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