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潘国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2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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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2477号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潘国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潘国彦;田英红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247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17号。负责人徐立忠,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潘国彦,男,汉族,1964年8月31日出生,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田英红,女,汉族,1964年4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30.73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非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希宏审判员 张如龙审判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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