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昌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渝0111民初5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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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渝0111民初5767号案件名称
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昌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昌友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1民初5767号 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挞子丘东临路万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772989226F。法定代表人:贾从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武,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昌友,男,汉族,1981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昌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饶 思 臣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李 文 思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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