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珠与肖岩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516号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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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执516号之十三案件名称
王明珠与肖岩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明珠;肖岩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30执516号之十三申请执行人:王明珠,女,汉族,1963年9月6日生,x县x镇x组人。被执行人:肖岩,男,汉族,1986年10月22日生,住x县x镇x街x家属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岩在招商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2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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