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晨、宋家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04民初968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9680号
  • 案件名称

    杨晨、宋家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杨晨;宋家驹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04民初9680号原告:宋某某,男,193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杨某,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6桶羊奶粉的价款14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西安百姓领购线下导购店土门分店负责人,原告向被告购买羊奶粉36桶,货款一次性付清,因购买量较大,短期内消费不完,为防止超期,被告称可将多余的羊奶粉寄存在店内,原告遂将6桶羊奶粉寄存在被告处,被告开具了会员存货单。2020年春节后受疫情影响,店内活动大为减少,但被告仍在店内工作,寄存事宜照常进行。此后被告关闭门店,不知去向,原告联系寻找无果,故诉至法院。杨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宋某某在被告杨某经营的门店中购买羊奶粉,将其中6桶羊奶粉寄存在被告处,被告于2019年11月12日出具了“百姓领购网线下导购店会员存货单”,载明会员宋某某剩余存货量羊奶粉6桶。2020年被告关闭门店,下落不明,原告联系催促被告退款,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羊奶粉后,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关闭门店下落不明,致使原告寄存在被告处的6桶羊奶粉无法提货,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主张被告退还6桶羊奶粉的价款1475元,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杨某向原告宋某某退还货款14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某承担(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海涛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浦鑫玫 1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