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惠农供销农资有限公司、王安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123民初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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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123民初1126号案件名称
吐鲁番惠农供销农资有限公司、王安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托克逊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吐鲁番惠农供销农资有限公司;王安铁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123民初1126号原告:吐鲁番惠农供销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高昌区亚尔镇南门村村委会楼下。 法定代表人:沈汉平,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马合木提·努尔,新疆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安铁,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 原告吐鲁番惠农供销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安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吐鲁番惠农供销农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现原告吐鲁番惠农供销农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吐鲁番惠农供销农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吐鲁番惠农供销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保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比古丽·塔西吐木尔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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