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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于庆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4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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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414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于庆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于庆斌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41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丹,系辽宁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庆斌,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于庆斌、李淑华(已死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于2021年9月6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邵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巧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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