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邵魁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0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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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1064号之一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邵魁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邵魁武;大连天伦水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10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17号。被执行人:邵魁武,男性,1986年08月03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大连天伦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府西街3号。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邵魁武、大连天伦水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邵魁武、大连天伦水产有限公司未履行(2018)辽0202民初3389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邵魁武、大连天伦水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已经依法对邵魁武、大连天伦水产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润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学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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