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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天顺、张军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3民初2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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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3民初2370号
  • 案件名称

    陈天顺、张军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霍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陈天顺;张军民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3民初2370号原告:陈天顺,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告:张军民,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原告陈天顺与被告张军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陈天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天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天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天顺负担。        审判员    桑伟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戚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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