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天顺、张军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3民初2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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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3民初2370号案件名称
陈天顺、张军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天顺;张军民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3民初2370号原告:陈天顺,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告:张军民,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原告陈天顺与被告张军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陈天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天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天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天顺负担。 审判员 桑伟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戚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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