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王思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20民初6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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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20民初6282号案件名称
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王思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王思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20民初6282号 原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冠宏时代1栋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07854052K。 负责人:王九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正明,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风雷,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思文,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王思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向原告缴纳相关费用,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况 伦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助 理 黄同楠 书 记 员 曾 燕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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