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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海增纸箱有限责任公司、东港市志宏水产冷冻加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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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436号
  • 案件名称

    东港市海增纸箱有限责任公司、东港市志宏水产冷冻加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东港市海增纸箱有限责任公司;东港市志宏水产冷冻加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436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海增纸箱有限责任公司,现住东港市新城管理区。法定代表人,宋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东港市志宏水产冷冻加工有限公司,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土房南村。法定代表人,王言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辽0681民初3960号民事调节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证券等财产予以查询,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晓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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