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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萍、初晓菲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145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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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145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陈萍、初晓菲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陈萍;初晓菲;宋传利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14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萍,女,1991年1月10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初晓菲,女,1987年12月4日生,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宋传利,男,1967年11月2日生,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恢复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辽0211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期间,本院通过系统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以此予以信用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以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该申请合法,本院照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雁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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