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萍、初晓菲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145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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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1459号之二案件名称
陈萍、初晓菲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萍;初晓菲;宋传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14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萍,女,1991年1月10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初晓菲,女,1987年12月4日生,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宋传利,男,1967年11月2日生,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恢复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辽0211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期间,本院通过系统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以此予以信用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以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该申请合法,本院照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雁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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