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鑫泰达矿山机械设备维修中心与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02民初3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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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02民初3682号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鑫泰达矿山机械设备维修中心与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鑫泰达矿山机械设备维修中心;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02民初3682号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鑫泰达矿山机械设备维修中心,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二里半成功小区门口第三间门市。经营者:赵素芳,女,198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召旸,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汉城东路九里山后。负责人:张长荣,系该工程处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丽丽,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241号。法定代表人:张龙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丽丽,系第二工程处员工。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鑫泰达矿山机械设备维修中心与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鑫泰达矿山机械设备维修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相关司法救助申请,且本案不存在法定无需交纳案件诉讼费用的情形,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鑫泰达矿山机械设备维修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许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徐 刚书 记 员 杨欣蕾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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