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执保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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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执保421号案件名称
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1执保421号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21)辽01民初2351-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依照该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2021)辽01执保421号案件结案。办案人:訾丽静书记员 :祝涛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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